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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发布时间:1996-11-26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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