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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发布时间:1997-09-16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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