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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11号    发布时间:1998-01-13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一些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将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和消费者,妨碍了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对邮寄印刷品广告的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邮寄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二、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不需要,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三、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

  四、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

  五、违反本通知第一项内容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二、三项内容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四项内容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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