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247号    发布时间:2000-10-2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条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验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该验资证明是公司登记机关输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依法要求提交的反映公司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其“附件”是“验资报告”的附件。因验资证明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蛤,应由其验资机构承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