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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发布时间:2001-03-2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户外广告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函〔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应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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