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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间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发布时间:2002-03-01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共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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