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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4-02-1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内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联系电话:68032233—3417

  传真:68050269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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