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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8]21号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225号    发布时间:1998-10-0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可否一并撤销该企业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请示》(辽工商〔1998〕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其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即解散。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分支机构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分支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隶属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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