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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医药经营企业变更地址是否需办理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269号    发布时间:2000-11-1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登记是否需办理前置审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1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经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应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地址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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