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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    发布时间:1998-09-1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1998〕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人和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并处罚。

  对擅自把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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