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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7]第264号    发布时间:1997-10-3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97)贸仲字第77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外,其他企业不办理筹建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因此,领取《筹建许可证》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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