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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1999]第290号    发布时间:1999-11-0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湛江市工商局有关案件法规条文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所指的“公司登记”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种情形,因此,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按照该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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