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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9]第89号    发布时间:1999-04-0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广告发布费的权利。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广告费,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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