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2年第5号    发布时间:1992-01-0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重工商市发〔1991〕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培育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我国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程度远远不能适应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因此市场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积极作用。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符合去年九月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对各种培育市场的途径和方法都可以进行探索和试点。为此,同意你局报告所提意见,在与物资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但是,为了防止在同一城市盲目竞争、一哄而起,应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