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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发放《公平交易检查证》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356号    发布时间:1996-11-0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进行检查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符合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公平交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数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决定补充发放《检查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统一使用《检查证》,不得自行发放、使用其他的检查证件。

  二、此次补充发放《检查证》的范围是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三、请各地将所需补充发放《检查证》的数量(包括必要的机动数量)及分配方案,于1996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四、《检查证》按实际成本计价,其价格和补发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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