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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是否应视为规章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1998]第302号    发布时间:1998-12-2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是否应视为规章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8〕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2号)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处罚。另外,按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每年按要求定期将以局令形式发布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基于以上依据和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的规章,其效力等同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如果你省有关部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由你省直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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