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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利用“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6-07-2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将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商业活动与“97香港回归”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制止。请各地通过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今后,凡涉及到“香港回归”内容的商业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其它商业活动中有涉及“香港回归”内容的,请照此精神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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