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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7-12-0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87)第266号)收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未公布之前,有关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我局(86)工商165号和工商企字(1987)第27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有关法规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我局授权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再具体处理。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对本管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协助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有关案件;未受托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发现问题,应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二、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章违法行为,可依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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