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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发布时间:1987-12-2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津工商个字(1987)第17号文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允许持有专业资格证明的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性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经营的,纳入个体工商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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