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假劣药品及中草药材案件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38号    发布时间:1996-01-2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黑工商函(1996)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药材案件的问题,我局和卫生部曾联合下文,(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作过明确批复:“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项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的违法行为。此批复现仍然有效。

  关于行为人购进的假劣药品及中药材被及时查扣,尚未销售,是否能认定为推销假劣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5号)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仍大量购进后,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等原因尚未出售、推销的,应按投机倒把定性。”此类案件,可按上述原则定性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