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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96]325号    发布时间:1996-10-1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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