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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162号    发布时间:2001-06-2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违法商业广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进行的自我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相当广泛,只要其具备了商业广告的构成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商业广告。因此,对企业利用图书形式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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