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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1-05-2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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