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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90号    发布时间:2001-04-1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1]44号)、《关于海南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擅自经营成品油批发一案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证书的情况下,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以及国家成品油直供单位擅自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的行为,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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