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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抽查的八类商品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9-09-01   发文单位:商业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治理整顿流通秩序,我部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城市及全国部分地区的132个国营和供销社商业企业的自行车、合成洗衣粉、精粗毛纺织品、家用稳压器及冰箱保护器、化肥农药、染料、铝压力锅、胶面胶鞋八类商品作了市场柜台抽检,并于八月十八日向新闻界通报了抽检测试结果,宣布首先针对这次抽查的八类商品,先从全国地级市以上城市的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清理整顿的五条具体要求。现将这些要求通知你们,请部署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42号文件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89)32号《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对柜台、仓库进行一次彻底自查清理,并由商业行政质量管理部门于国庆节前,组织有关检测单位和商店进行一次核查处理,核查后,再发现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经销这八类商品中仍有伪劣的,除按上述《条例》及文件规定严惩外,并对商店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果这次自查清理前出售的伪劣商品,要在弄清工商责任的情况下,各负其责。

  二、凡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出售的这八类商品,一旦再发现不合格的,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要包退、包修、包换或按质论价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拖延。

  三、凡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出售的精粗毛纺织品、胶面胶鞋、合成洗衣粉、染料商品中,发现有等外品、处理品没有明码标志的,除向购买者退还货款外,还需追究经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凡再发现供销合作社有出售假冒化肥农药者,除协同有关部门追究制造者和经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经销单位要向购买者退还化肥农药购货款,并应负责补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五、家用稳压器及冰箱保护器等新产品,今后都要附有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才能在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经销;如再发现出售没有合格证明的家用稳压器及冰箱保护器者,经销单位除向购买者退还货款外,还需追究经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五条具体要求,由省(市)、地(市)两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执行情况,请向部科技质量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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