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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8年第261号    发布时间:1998-11-1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请示》(工商广字〔1998〕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

  1、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的范围。

  2、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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