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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已核准的但与现行法规有抵触的老商标能否允许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的请示给江苏省工商局的答复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8-09-2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核准的但与现行法规有抵触的老商标能否允许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生效之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再行申请注册时,我局将依照现行商标法规的有关条款重新审查,决定核准或驳回。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予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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