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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86]工商296号    发布时间:1986-12-2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外国企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福日牌电视机内销仍按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暂行规定》(84)商计联字第30号执行,统一由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商品调拨通知单》调拨。具体工作由商业部委托福建省商业厅代管。对调出福建省内销的福日牌电视机,各地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的《商品调拨通知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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