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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盖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8-07-2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局工商办字(1988)第110号文件规定,我局直径四点五厘米的新印章已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启用,原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由于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印章的证照尚未印制出来,为使企业登记发照工作不至中断,现存盖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证照可继续使用。何时停止使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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