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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发[1985]136号    发布时间:1990-01-0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应如何掌握的问题,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一些原则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从广东、福建、海南随身携带或按行李包裹托运零星自用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作如下规定:

  1.摩托车壹辆 2.电视机贰台3.电视机显像管两个 4.录音机贰台5.录(放)像机贰台 6.照相机贰架7.手表五支 8.电子计算器五支9.录音带拾盒 10.录像带伍盒11.化纤制品贰拾米(或制成品拾件)除以上品种外,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其他品种个人不能随身携带或按行李包裹托运。

  对随身携带上述物品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只要其持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或其他能证明确属自用的文件的,应予放行。对无证明、发票的暂予扣留。限期一月内补办手续,期满仍未办来手续的应予查处。处理时,对完税的进口商品只能收购,不能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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