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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问题的复文

法规文号:裁字(1988)第01号    发布时间:1988-03-0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来信提出仲裁文书可否用邮寄方式送达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问题,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如果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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