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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烟草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367号    发布时间:2001-12-1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部分烟草部门强制经营户购买其指定的牌号卷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1]第3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烟草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6月25日《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2000年9月13日《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200号)作过类似答复。烟草公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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