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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安[1997]第5号    发布时间:1997-01-0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已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有无查处权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3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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