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2000]103号    发布时间:2000-05-2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