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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年检换照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89]第256    发布时间:1989-08-2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地来文、来函、来电反映的情况,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关于企业年检、换照、重新审核登记和公司重新登记注册有关收费标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执行,认真贯彻我局的有关文件,深入细致地做好这次企业年检、换照、重新审核登记和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工作。

  二、对供销合作社的年检、换照、重新审核登记及其收费问题,我局没有准备另作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年检、换照、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按规定照常进行。

  三、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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