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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69号    发布时间:2001-03-1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移交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目前,国家经贸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拟在该办法出台后,对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典当行的企业年检推迟到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日起,凡不能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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