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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作广告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17号    发布时间:1994-11-1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以来,一些外国烟草商将其卷烟商标在我国其他类商品上注册,以为其他类商品做广告为名,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做广告。

  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立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介绍其他商品为名,变相为卷烟做广告的行为,违者,从严查处;在其它媒介上发布上述广告,亦应按照卷烟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对确已成批生产、销售与烟草制品同一商标的商品,必须持本国生产、销售证明、产品样品及商标注册证(原本),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确认,方可刊播,但必须在广告中显著标明产品内容。违者,以变相刊播烟草广告论处。

  三、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国内烟草广告的管理。

  四、各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必须按规定从严审查,掌握标准,防止各地尺度不一,使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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