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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87]第30号    发布时间:1987-02-1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解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扣的某些违法进口物品在归口处理中遇到的困难,经商商业部、纺织部和国家物资局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作如下通知:

  一、对查扣的进口物品的处理,仍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的没有准运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应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物资、商业、纺织部门按国家调拨价收购”。

  二、物资、商业、纺织部门对质量、价格和销路有问题的部分商品不予收购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凡属自用的,在没收其调拨价与销售价的差额后,退给当事人留用。2.凡属转卖的,可委托其他商店寄售(其中汽车、汽车起重机应委托物资系统的汽车交易市场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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