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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食品企业经营畜禽及其产品是否进行《兽医卫生合格证》登记的通知

法规文号:商务部发[87]食字第47号    发布时间:1987-11-17   发文单位:商业部


  今年五月二十一日,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农(牧)字第22号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其肉类管理、检疫的通知》规定:“经营单位和个人凭《兽医卫生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最近,我们不断接到各地来文、来电,询问国营食品企业是否属于发放《兽医卫生合格证》的范围。为此,我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答复是:“联合通知只是解决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其肉类的管理和检疫问题。凡不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单位,不属该通知整顿、发证的范围。国营食品企业进入集贸市场参与市场调节,是否需要发放《兽医卫生合格证》,可根据今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8号文件精神处理。”请你们即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述答复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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