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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非雇佣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3号    发布时间:1999-01-1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州、杭州、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工原则,目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致函我局,对已获批准转为店铺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原传销企业所设立的不雇佣推销人员的原有分公司加以确认。此确认作为审批机关对此类分公司的正式批复意见,对具体分公司不再做个案审批。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附件一〈略〉),作为核转、变更登记分公司的审批依据。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审批机关限定的条件掌握核转及变更登记工作标准。对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前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含未获批准雇佣推销人员的原传销分公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控制变更范围。在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后(1998年4月21日后)设立的分公司一律认定来新设立分公司,不属本次核转变更范围。其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要求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未获批准的,应当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新申请设立的分公司,一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严格登记程序。分公司一律经登记机关重新核转后办理变更登记。接此通知后,母公司登记机关应通知企业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核转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文件失效,企业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办理注销登记。母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地接到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转或不予核转的决定。经母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的分公司应在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则不予办理,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四、规范登记结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分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应严格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母公司依法核定的内容,并注明“不得雇佣推销人员”。为加强监督管理,分公司经营期限统一按一年核定。

  五、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内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母公司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9年3月底前上报分公司核转汇总情况(附件二表1〈略〉);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9年5月20日前上报分公司变更登记汇总情况(附件二表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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