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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供销棉联字[1997]12号    发布时间:1997-10-3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中华棉花总公司,将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要求及时接收并向内地企业销售新疆棉花。鉴于各棉花产区在加强棉花市场管理中普遍实行“准运证”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配合做好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作,提高效率和节省费用,决定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今后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核发《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棉花验证放行。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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