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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发布时间:1998-10-0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作出行政解释的请示》的报告(川工商〔1998〕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卖方),没有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及明知自己的货物不是对方需要购买的货物,制造假象,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货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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