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    发布时间:1997-04-1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所有(无)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4-1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