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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办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烟专[2000]717号    发布时间:2000-11-01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满足来华外国人和国内消费者对外国卷烟(包括雪茄烟,下同)的需求,保证进口卷烟和没收走私外国卷烟在国内的销售,现就申办、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外饭店、宾馆,旅游景点的商场,旅游定点餐厅,县级以上城镇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副食品商场、超市及其他具有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场,申请从事外国卷烟零售业务,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并为其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申办、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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