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发布时间:1998-12-0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又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可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