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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署法函[2001]13号    发布时间:2001-03-06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862号)下发后,对规范货样、广告品的进出口管理,防止逃避有关进出口证件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为方便企业,提高通关效率,经商外经贸部同意,现对有关数量零量、价值不大的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的进出口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以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进口,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可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海关径凭其他有效单证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二、外经贸部2001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部分编码及有关补充事宜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部委28号)中关于“出口企业向同一国别同一收货人提供同一品名、规格的货样广告品,每年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由于目前受条件限制,海关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难以操作,现予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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