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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83号    发布时间:1997-03-2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包括户外广告在内的所有广告的监督管理权。

  二、户外广告设施是户外广告的媒体,与户外广告内容不可分割,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是对户外广告整体的管理。因此,对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应当包括户外广告媒体的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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