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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发布时间:1989-12-08   发文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业部 机电工业部 监察部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从广东等地倒卖废、旧彩电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十分猖獗。这些倒卖的废、旧彩电,有的长期使用过,影像不清;

  有的严重损坏,无使用价值;还有的以黑白电视机假冒彩色电视机,甚至用空壳木箱冒充彩色电视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坚决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倒卖废、旧彩电。倒卖废、旧彩电的,一律按投机倒把行为论处;倒卖进口废、旧彩电的,一律没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为倒卖废、旧彩电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及作案工具牟取非法利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到广东、福建、海南三省采购废、旧彩电、违反者分别情况予以没收和罚款。

  三、旧彩电由国营商业部门所属的信托商店在当地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和转手买卖。

  四、查获没收的走私的和倒卖的废、旧彩电,有使用价值的,由物价部门作价交由国营商业信托商店收购。无使用价值的可就地拆毁,零部件可使用的作修理配件使用;已销到消费者手中的,由经销单位负责退货或补偿损失。

  五、凡在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购买个人自用旧彩电进入内地的,个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台,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凭个人购机销货发票办理运输手续。

  六、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的,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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