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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部发[89]再字第453号    发布时间:1989-12-15   发文单位:商业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精神,现对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供销社所属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专业公司和综合性公司,由各级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对供销社经营有关重要工业生产资料的规定和商业部(85)商废字第3号《关于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负责重新审核其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二、继续执行国家经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印发的经综(1987)353号文件、(86)公发14号文件规定:生产性废金属只准商业部门、供销社和物资部门经营,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凡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性废金属的其他单位办的公司、私人企业和个体户,请你们向当地政府提出限期调整经营范围,无法调整的予以撤销的具体建议。

  三、继续执行商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商废联字第5号《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加强城乡经营再生资源(废旧物资)个体户的管理,供销社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商业予以积极扶持、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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