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1990]351号    发布时间:1990-10-2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国发〔1985〕37号文件下达以后,在处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援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85〕37号文件,一般不再援引国发〔1981〕120号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